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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分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基本案情】
王某兄弟姊妹七人,父母拥有一套住房,不久其父去世,其母,为防患与未燃,想将房屋处置,作价给他们兄妹中的任何一人,将房款用于养老、医治,也不因房产在其百年后给子女带来麻烦。除其兄长外,此想法得到王某其他兄妹的同意,按其母亲意思,该房屋卖给王某兄妹中的一人,后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时,因管理部门坚持要求王某兄长签字,而遭拒绝迟迟未能办理成功。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中,我们知道,上述房产应为各位继续人按份共有,其中其母亲份额最多,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房产的处分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显然,该案是符合这一比例要求,同时由于不动产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只能将上述房产予以出售,共时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当事者是至亲的亲属且其母亲份额占绝对多数,在处分时应充分考虑其母亲的意向。由此视之,该案中只要处分符合比例要求,即使王某兄长不予配合,房产管理部门亦应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如生生的非王某兄长签字不予办理,除非王兄回心转意,似别无他法。这种认识在新近通过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第十条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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