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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承诺书是欠债人承诺会还款而签下的承诺书。但是在胁迫之下签订的代为还款承诺书的效力是怎样的?具有同等效力吗?且看下文分析。
一、案情简介
百善镇某村村民李某(女)和田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两人因故离婚,孩子归田某抚养。2016年11月,同村的张某多次找李某,要求李某偿还田某在2015年9月借他的三万块钱,李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张某当众威胁李某道:如果不替他还钱,你孩子在外发生点什么意外到时候你可别后悔,害怕的李某不得已在田某的借据和代为还款承诺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表示愿意代田某还款。时隔两个多月,实在无力偿还的李某要求分期还款,而张某则不依不饶,争执不下的双方和田某一起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解决问题。
二、法律分析
首先,张某找李某要求还款的行为是没有依据的。借款时李某与田某已经离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李某没有偿还该借款的义务,应当由债务人田某一人偿还,如田某不还或无偿还能力,应由张某与田某协商或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其次,对张某当众威胁李某的行为,工作人员予以批评,并指出该承诺书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承诺书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生效是有条件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张某以李某孩子的安全为由威胁李某在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并非李某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工作人员劝诫张某要依法行事,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工作人员还批评了田某,作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向张某借款,就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如不能还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与张某进行协商,而不该一味逃避,推卸责任,希望他能好好反思。
经过工作人员的析法讲理,张某、田某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张某表示不会再找李某要钱,给田某两个月时间筹款,否则将通过司法渠道追债。田某也向李某承认错误,表示会尽快筹款,不会连累到前妻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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