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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年底很多公司就会举行年会,抽奖便是年会不可缺少的环节。那么职工在年会上中奖,职工是否与公司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一、案情
商贸北京公司举办2008年史泰博年会。在年会抽奖环节中上,职工小卫获得特等奖“史泰博-中国教育基金”,但公司未向小卫兑现该奖项。根据公司内部宣传材料,2008年,面向中国区员工的基金会由史泰博中国创始人共同出资,共计500万美元。教育基金将从史泰博有子女的在职员工中抽取1-2个名额进行奖励。2008年北京、上海各有一名。如员工获得该教育基金奖,其子女从获得基金起至研究生毕业的全部教育费用将由该基金承担。并且,该基金还接受在职员工及其家属子女关于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申请。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史泰博公司给付小卫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2.2万余元。
二、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小卫获得的教育基金奖励的性质
对此,小卫主张为其与商贸北京公司之间的射幸合同,而商贸北京公司主张为教育基金设立者个人与小卫之间的赠与合同。
三、编说法
教育基金奖励是商贸北京公司新年年会上各种奖励中的一种,而且专门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创始人设立并由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并非通常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该获奖行为具有射幸性、赠与性的特征,但从获奖人员的范围以及设定奖项的目的来看,应该将此奖项视为员工福利更为妥当。由于涉案的基金会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因此,亦不属于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考虑到该奖项设置的目的系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所谓的基金亦由商贸北京公司财务总监管理、除该特等奖之外的其余奖项均已由商贸北京公司兑现等情况,小卫可向商贸北京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
每年年底,很多企业都会组织员工年会,并在年会上设置抽奖环节,奖项设置多样化,包括年休假、旅游、实物、现金等。从性质上,应将年会奖项认定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员工中奖后企业应当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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