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676745270

0755-86158600-8023

深宏盾团队 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简称深宏盾,是司法部和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单位专利代理证号为44364。本所同时代理大量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如商标申请、计算机软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小姐

电话号码:0755-86158600-8023

手机号码:18676745270

邮箱地址:zhuping@saywinner.cn

执业证号:14403200011291648

执业律所: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5层511室

律所文集

交通事故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一审判决,当事人递交的单方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的鉴定自己无责的鉴定书被否决,按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

  2015年9月25日20点25时许,贺某驾驶自己的小汽车撞倒了在马路上行走的托某,正在此时吐某驾驶的另一辆小汽车又再次撞上了托某,托某当场死亡。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吐某、托某负此次事故共同责任。贺某和吐某收到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均未申请复议,也未要求司法鉴定。

  托某的儿子乃某、芒某索要赔偿无果,遂将贺某和吐某及其汽车承保的财险公司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四方赔偿。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送葬人误工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76308.76元。

  二、庭审过程

  贺某辩称芒某主张的抚养费金额及精神损失费要求过高;吐某向法庭递交了自己于2016年5月13日单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鉴定证实造成托某的头骨受伤的原因是贺某的车撞击的结果,自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吐某汽车承保的财险公司称事故虽然在保险期内发生,但吐某无驾驶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公司可先履行赔偿责任后再向吐某进行追偿。

  沙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托某当场死亡。贺某与吐某驾驶的汽车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故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由贺某和吐某汽车承保的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22万元,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超出部分应由贺某和吐某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乃某称芒某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及鉴定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乃某、芒某要求承担鉴定费的请求及芒某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乃某、芒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较高,应确认为1万元。贺某、吐某收到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均未申请复议,也未要求司法鉴定,故吐某擅自向某司法鉴定中心委托的鉴定书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贺某和吐某及其汽车承保的财险公司共向乃某、芒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9452.26元。

   一审判决后,吐某不服上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6 www.shd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755-86132600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9层910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