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律所文集
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简称深宏盾,是司法部和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单位专利代理证号为44364。本所同时代理大量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如商标申请、计算机软件... 详细>>
律师姓名:朱小姐
电话号码:0755-86158600-8023
手机号码:18676745270
邮箱地址:zhuping@saywinner.cn
执业证号:14403200011291648
执业律所: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5层511室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二审翻供如实供述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接下来,本文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二审翻供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吗的相关知识。
二审翻供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如果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即使存在被告人在二审时翻供,也应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
如果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仍应改判有罪的,或者量刑不当改判的,即使被告人在二审时翻供,也应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
如果二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仍改判有罪的,即使存在被告人在二审时翻供,也应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
如果二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如果重审时被告人不再翻供,构成自首,因为重审是依照一审程序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不应认定自首的情况,一是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如果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改判无罪的,此种情形下,被告人连犯罪都不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成立自首的问题了。二是如果二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改判无罪的,和第一种情形一样,也不存在构成自首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被告人在一审期间如实供述了罪行,或者一审期间虽有翻供,但在一审判决之前如实供述了罪行,被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为自首,进入二审程序后,该被告人又翻供,在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自首?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对被告人不应再认定为自首。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成立一般自首有两个法定条件,一是“自动投案”,另一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审被告人翻供,则成立自首必备的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不成立,自然不能再认定为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仍然应认定为自首。
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二审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只要一审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应该认定自首。
律师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可商榷之处,一审认定自首,二审时翻供是否认定自首,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应认定自首的情况。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然二审时被告人翻供,在形式上已经丧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法定条件,不能完备成立自首必须具备的两个法定条件,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二审只是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在被告人构罪的前提下,只要一审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应该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6 www.shd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755-86132600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9层910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