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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有显著特征,要考虑商标本身构成要素、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商标构成要素的联系以及消费者观感等三个因素。那么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有哪些类型?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有哪些类型?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此类就是所谓的商品“通用名称”,即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标准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称的别称、简称、俗称、雅称等,一般属于同业竞争者共有。由于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因此通用名称仅能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无法起到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地的功能。
部分商家热衷于将网络热词申请注册为商标,不仅是因为网络热词作为品牌可以省去不少宣传费用就可以达到知名的社会效果,而且部分网络热词与某些商家经营商品及服务含义的契合也是网络热词注册为商标受到青睐的原因。然而,在“拍客”案中法院已经指出,由于这些词汇经用网友在某类商品或服务商的大量、普遍使用,极可能导致其显著程度大大减弱。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此类被称为描述性标识,就是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直接的描述。由于描述性标识与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过于紧密,在最初使用时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宜注册为商标。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此类商标包括过于简单的图形、数字、字母,以及装饰性图案、口号或广告语等等,其共同特征是无法让消费者在心理上意识到是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发现或者发现了却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例如,对于“美丽不打烊”这样的商标,构成两部分的“美丽”和“不打烊”都是常见用语,将“美丽不打烊”这一短语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广告宣传加以对待,因此,“美丽不打烊”不具有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不具备“第二含义”的前提下,不具有显著特征。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要首先考虑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性。可识性是商标发挥区别功能的前提,也是成为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如使用在“钢琴”上的“长江”无独创性,但可能具有显著性,所以被授权注册;而使用在“空调”上的“格力”商标既具有显著性,也具有独创性。二者区分的意义不仅在此,还在于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可能成为系争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商标复制、摹仿和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他人在先商标缺乏独创性仅为普通含义文字词汇,那么即使双方商标相同,也不可能认定为构成复制。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从商标显著性强弱的角度,可以把商标标识分为三类:一是有固有显著性的标识,如臆造词汇,如“海尔”;二是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如通用名称或描述性标志,如“U盘”;三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标识,如“两面针”。对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臆造词汇来说,由于本身具有强显著性不用考虑其与商品或服务的关系问题。如“海尔”、“康佳”等。但是,对于一般词汇特别是有具体含义的词汇作为商标注册时,就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来确定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显著性的强弱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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