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676745270

0755-86158600-8023

深宏盾团队 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简称深宏盾,是司法部和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单位专利代理证号为44364。本所同时代理大量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如商标申请、计算机软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小姐

电话号码:0755-86158600-8023

手机号码:18676745270

邮箱地址:zhuping@saywinner.cn

执业证号:14403200011291648

执业律所: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5层511室

律所文集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防范对策

  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用人单位的胜诉比例仅有8.89%,用人单位在委托律师的帮助下,获得案件最终胜诉的比例占用人单位总工伤胜诉案件的75%。当然用人单位一旦败诉,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各项费用平均金额为156,384.08元,其赔偿的平均金额远远超出用人单位因其他争议所支付的金额。根据数据分析,用人单位的胜诉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可以从三点去实现案件的胜诉:

  (一)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部分项目请求支付的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法不再负有支付伤残津贴的义务。

  (二)劳动者不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依据双方是否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进行判断,从双方有无身份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双方关系是否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对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控制标准”的劳动者,其在遭受伤害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三)非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对此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于名为劳动关系,实为承揽关系的案件可以要求劳动者对此予以证明,从而实现案件的胜诉。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认定的事实不真实分别体现为:

  (一)工伤认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宜或者法律规定视为工伤的事宜,必须向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二)劳动者的伤情不是因工作的原因造成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伤的时间、工伤的部位等角度,去抗辩劳动者的不当诉请,从而实现案件的胜诉。

  (三)工伤赔偿的项目以及标准超出法律的规定。

  1、赔偿的项目超出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以及浙江省的相关条例,工伤赔偿的项目主要涉及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于此项的请求明显超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工伤赔偿的项目要求,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2、赔偿的标准明显高于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标准。

  (1)医疗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具体的所需费用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辅助器具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确定,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标准和原工资福利待遇相同,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护理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的规定确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残等级评定后,护理费的支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5)康复治疗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确定,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确定,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7)交通费、食宿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确定,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9条的规定确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五级、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确定,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七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确定,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确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丧葬补助金: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供养亲属抚恤金: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6 www.shd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755-86132600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9层910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