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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是基于个人消费还是家庭生活,有一些负债其实都是很正常的。而既然有了债务那么也就要实际的来承担处理,那一般在夫妻离婚时是怎么处理夫妻间债务关系的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时怎么处理夫妻间债务关系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面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二、债权转让债务人有什么约束
债务人于什么情况下受债权转让的约束,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显然同意主义较通知主义更为严格。所以在适用法条上,应当适用合同法处理这类案件。但合同法的规定也不甚明确,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通知对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通知的形式、通知的生效、通知的时间等问题上。
离婚时对夫妻间债务关系间处理这是必须的,否则也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那么才需要由离婚夫妻承担清偿责任。若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话,则就由欠债的一方实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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