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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寒暑假都有在校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在校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校生受劳动法保护吗?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在校生受劳动法保护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可以不视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对于在校生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在用人单位为今后在该单位就业进行考察了解的就业型实习,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的80%。
实习生受劳动法保护吗?
1、在校学生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2、准毕业生到单位实习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
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虽什么都没签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具有实质劳动关系,则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另外,实践中如何界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确是个难题,而法律也很难再详细规定,因此,不再过分区别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对实习生的权益作特殊规定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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