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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的基本规则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规则有哪些?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则主要有绝对不予处罚规则、已过时效者不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则、从重处罚规则以及不予拘留规则。本文主要为您介绍治安处罚的规则、种类和注意事项。

  一、治安处罚的规则

  1、绝对不予处罚规则

  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1)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即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给予治疗。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应予处罚,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法的,给予正常处罚。以上规定与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则相同。

  (2)已过时效者不处罚

  治安处罚的处罚时效较之一般行政处罚要短,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则

  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应当减轻乃至不予处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2)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法的。

   3、从重处罚规则

  对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不予拘留规则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执行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二、治安处罚的分类

  1、自由罚,即行政拘留。

  2、行为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但仅限于吊销公安机关自己颁发的证照,如消防许可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不得吊销其他机关颁发的证照。

  3、财产罚,与一般行政处罚相同,包括罚款与没收。

  4、其他罚

  即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在适用上述处罚的同时,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其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三、治安处罚的没收应注意两点:

  1.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公安机关应追缴退还受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才予以没收。

  2.没收非法财物,治安处罚中的非法财物,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赌具、赌资、吸毒用具等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对此公安机关应予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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