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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制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公司认缴制的出资方式有哪些?《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股东出资的方式都有做具体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现金出资

  1、注重审查出资“来源合法性”:

  根据相关规定,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重视出资手续的办理:

  根据新法,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不再强制验资。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债权出资

  基本原则:“只能转,不能投”。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股权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出资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2、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出资人以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4、《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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