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676745270

0755-86158600-8023

深宏盾团队 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简称深宏盾,是司法部和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单位专利代理证号为44364。本所同时代理大量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如商标申请、计算机软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小姐

电话号码:0755-86158600-8023

手机号码:18676745270

邮箱地址:zhuping@saywinner.cn

执业证号:14403200011291648

执业律所: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5层511室

律所文集

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

  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以评审案件为例,略予说明。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争议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 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实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程度以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联想为基本原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独创性、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的适用要件

  1、 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本条源自《巴黎公约》六条之七。对于本条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民法上的代理人、人、包括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委考虑本条立法宗旨、国际惯例,坚持第三种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达成共识。

  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 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 被申请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国的使用;形式上要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对象上须是在主张权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质上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 有一定影响的判定: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宣传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 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四)《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适用要件 此处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

  1、 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

  2、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商号和外观设计虽然功能与商标不同,但都属于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商业标记,申请人主张这两项权利的,在法律适用上还要考虑争议商标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五)《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适用要件

  1、 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在我国使用的商标。

  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我国对企业商标的保护也是极其重视的,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制度,对恶意抢注企业商标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并赋予了被抢注企业商标的企业广泛的救济权利。并且我国也加入了国际性商标保护相关条约,严格适用在各个国家都通用的在先制度,确保企业的商标权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6 www.shd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755-86132600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9层910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