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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具体实际中,股东可以就公司的各种重大事项发起提案,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公司人事、架构、经营等产生直接影响,那么,作为股东的登记载体,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一、股东名册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如何理解股东名册的规定
1、记载内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编号。
2、股东名册在处理各股东关系上具有三方面的效力:
(1)确定的效力,即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只有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后,才能依股东名册对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推定的效力,即公司仅以股东名册上现记载的股东推定为本公司的股东,给予股东待遇;
(3)免责的效力,即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
另外,公司在置备了股东名册后,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额这两项内容,以为公示,并且如果登记的这两个事项在登记过后因故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没有对这两个事项进行登记或者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仍然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第三人将可以不依据股东名册,而以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来判断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出资额。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相关规定,首先股东名册上必须记录股东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和证明书编号,其次,对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享有确定的股东效力、股东待遇,但如果股东名称和出资额发生变更后,如果没有登记备案的将不能对抗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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