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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怎样的呢?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怎样的呢?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申请人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认同,而且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认为违反宪法和法律,请求复议机关对其一并审查。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上的救济制度,它有自己存在的价值,能够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是很有必要的。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正对不特定对象法布的能够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非诉方式进行。主要有三种:一是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备案审查;三是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对下列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是在行政复议中对这些规定的审查申请,只能随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附带提出。

  (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换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正对不特定对象法布的能够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非诉方式进行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申请人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认同,而且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认为违反宪法和法律,请求复议机关对其一并审查。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上的救济制度,它有自己存在的价值,能够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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