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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初审原则有哪些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审依照原则进行,那么实用新型专利初审原则有哪些呢?

  实用新型专利初审原则有哪些?

  (1)顺序审查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案卷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案卷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运转。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书面向专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入案卷备查。

  (2)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依职权对不涉及权利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外,其他内容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入案卷,不应当退回申请人。需外地申请人会晤或进行演示的申请案,应当报告本审查处处长,经处长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样品的,应当经处长批准。

  (3)举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事实支持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断然的结论。在申请日前已有相同产品公开出售、公开使用的时间、地点、公开出版物的名称、出版日期,必要时,可 附包含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4)听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专利申请时,必须预先将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陈述对该理由的意见,方可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过申请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证据。

  (5)节约程序原则:审查员应当依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工作,并应当以最短程序结案。当专利申请需要驳回时,审查员可以不对格式问题进行审查,不必要求申请人补正其缺陷,以节约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时间和工作量。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哪些内容?

  1、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它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3、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没有资格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

  4、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及其它专利事务;

  5、专利申请费是否已经交纳;

  6、专利申请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道德、公共利益;

  7、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专利不予保护的领域;

  8、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9、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0、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上所说的实用新型。

  11、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12、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3、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最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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