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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那么,为什么没有违反治安管理从轻处罚?详细请看下文分析。
《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本法、加强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不予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依法本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对其不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免予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由于行为人具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公安机关免予对其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
具体地说,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处罚要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原则,即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公安机关在运用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包括治安处罚法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手段时,要注意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其悔过情节,对于有些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不能仅给予从轻处罚;反之,对于有些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也不能不予处罚。
那么,为什么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没有规定可以从轻?
1、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有明确规定的,严格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没有规定,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有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于其他公安行政案件,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又加上了“从轻”一种方式,这是因为行政案件除治安案件外,还有其他行政案件,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7条有从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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